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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8843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兩人為同居之男女朋友。某日甲外出時,警察前往兩人住處,向乙表 示甲涉嫌販賣毒品,詢問乙是否同意警察進入屋內查看。乙相信甲不可能 是為非作歹之人,於是答應警察。不料,警察果然在沙發座墊下發現數包 毒品。審判中,檢察官以毒品作為證據,甲主張警察未事先獲有法院所簽 發的令狀,亦未取得甲的同意,搜索違法。請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勇往直前

風險承擔理論

 

詳解 提供者:角胡麻

(一)警察之搜索為無令狀搜索

依題旨,警察入屋查看為侵犯隱私之搜索行為,而本件並無搜索票存在,故應審查是否符合無令狀搜索之要件。

(二)無令狀搜索合法

1.對人之搜索: 警察之目的並非搜索人,無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31條第1項之適用。

2對物之搜索:

(1)本件無合法拘捕事由存在,不符合第130條附帶搜索之要件。

(2)本件非檢察官指揮搜索,不符合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之要件。

(3)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規定,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用搜索票,但執法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惟警察可否基於甲同居女友乙之同意,搜索甲之處所?

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數人於同一處所有管領權限時,若同意人對於被搜索之處所有獨立同意之權限,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主客觀上,應認已承擔該共同權限人可能會同意搜索之風險,此即學理上之「風險承擔理論」。故警察可以基於同居女友乙之同意而為搜索,且搜索之範圍僅限於乙得處分之範圍,沙發屬於共同區域,故警察之搜索合法。

(三)結論:警察搜索合法,甲之主張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