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承擔理論
(一)警察之搜索為無令狀搜索
依題旨,警察入屋查看為侵犯隱私之搜索行為,而本件並無搜索票存在,故應審查是否符合無令狀搜索之要件。
(二)無令狀搜索合法
1.對人之搜索: 警察之目的並非搜索人,無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31條第1項之適用。
2對物之搜索:
(1)本件無合法拘捕事由存在,不符合第130條附帶搜索之要件。
(2)本件非檢察官指揮搜索,不符合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之要件。
(3)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規定,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用搜索票,但執法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惟警察可否基於甲同居女友乙之同意,搜索甲之處所?
依實務及通說見解,數人於同一處所有管領權限時,若同意人對於被搜索之處所有獨立同意之權限,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主客觀上,應認已承擔該共同權限人可能會同意搜索之風險,此即學理上之「風險承擔理論」。故警察可以基於同居女友乙之同意而為搜索,且搜索之範圍僅限於乙得處分之範圍,沙發屬於共同區域,故警察之搜索合法。
(三)結論:警察搜索合法,甲之主張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