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關於某筆電腦器材之買賣關係不存 在,乙則爭執主張兩造於民國 106 年 3 月 5 日確有成立該電腦器材之買 賣契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訴訟中,若乙另向法院起訴 請求甲應給付該 300 萬元價金,乙之訴是否違反禁止重複起訴之規定? 若乙係另訴請求確認該價金請求權存在時,其訴是否合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