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起訴主張牙醫乙於某年月日有醫療疏失行為,造成其植牙脫落,牙齦 歪斜,故依侵權行為請求乙賠償 200 萬元之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 問:法院有無闡明甲得追加債務不履行請求權之義務?若爭點整理中, 兩造對於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係侵權行為,均表示同意。則如於審理中, 甲另追加債務不履行之請求,乙乃抗辯該追加違反爭點協議之效力,不 應准許,其抗辯是否有理?(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