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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08463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利用不知情的乙,騙乙說,A 欠債 50 萬元不還,要乙和他一起去討 債。乙出於幫助友人的想法,某日跟著甲一同將 A 打昏並將 A 帶到山上 廢棄工寮,待 A 清醒後,甲命令 A 簽下 50 萬元本票,並取走其提款卡 與密碼,然後才再把 A 帶回市區釋放。A 獲釋後前去報警,警方循線逮 捕甲、乙,乙後來才知道 A 並沒有積欠債款,而甲事後自行拿著提款卡 連續提款 10 萬元花用。試問:甲、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ojo satoru

甲:
(一)甲打A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
(二)甲將A帶到山上,成立刑法第302條
(三)甲要求A簽本票,成立刑法第304條
(四)甲取走A提款卡與密碼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8條
(五)甲拿提款卡領錢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之2
       「不正方法」:實務,以違背被害人之意思;學說,從提款機設計者的角度,僅限偽卡
(六)競合:甲以一行為成立刑法328及304,328本質即有違背被害人意思,故僅成立328,並與刑法277、302、339-2數罪併罰。

乙:
(一)刑法277+28
(二)刑法302+28
(三)刑法304+28
(四)刑法328:不成立,受乙騙以為是要討債,主觀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五)競合:刑法277+28、302+28、304+28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