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偵查中,檢察官傳喚證人張三到場作證。訊問前,檢察官漏未告知張三 若恐陳述致自己或一定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訊 問後,張三承認案發當日,自己與被告李四一同竊取他人財物。在李四的 審判中,檢察官提出張三偵查中的陳述作為證據,證明李四的犯罪事實。 李四主張,檢察官訊問張三時,未告知張三得拒絕證言,張三的陳述應無 證據能力。請問,李四的主張有無理由?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