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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10458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原於民國(下同)80 年間擁有緊鄰河川之 A 地,於一次颱風後 A 地 因河道變遷而成為可供通運之河道,甲見祖產被老天爺沒收,成天鬱鬱 寡歡、積勞成疾繼而過世,留一獨子乙為繼承人。108 年間因一次颱風 帶來大雨,導致河道變更,沉沒已久之 A 地又重新浮覆。則在現行土地 行政實務上乙對於浮覆之 A 地可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垃圾桶

一、乙得依規定辦理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

(一)   依照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1)。又因河道天然變遷使原有土地回復時,所有人經期證明其為自己原有後,得辦理回復其所有權 (2)

(二)   上述法條中所述視為消滅,其性質為相對消滅,其物理性質依然還在。所謂視為消滅,係因河川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屬河川尋常洪水位範圍之內,基於公共利益,為保護交易利益以及提供河運通運之便,劃入河川規畫區範圍內。又如同土地法第1條所述,河川屬於土地的廣義定義範疇內。

(三)   依照最高法院109年判決,對於本案情況之土地所有權,採肯定說,乃屬於當然回復,即因天然變遷,土地重新浮覆時,即擁有所有權,不問是否經過地政機關登記,亦不因水利機關有無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外而異其效力。

(四)   依照題目所述,甲之A土地因自然變遷形成河運之通道,如A地全部滅失,應依土地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如僅為部分滅失,應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又甲在土地回復前已經死亡,根據民法1048條規定,由繼承人乙概括繼承甲的權利與義務,乙應依規定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其原地價認定標準,應以回復所有權登記後第一次申報地價為原規定地價。

(五)   補述,該土地之回復請求全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因在土地浮現時,所有權已當然取得(最高法院判決),故無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