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6條為檢察官、檢事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之準用。2. 26條準用17條第7款,「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3. 候補檢察官是否為26之「檢察官」? 應為肯定之見解,候補檢察官已通過考試經總統任命分發至地檢署,且已接受兩年之司法官訓練,與一般所認知檢察官無不同。4.甲應依17自行迴避,不得執行偵查程序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