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A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因知悉年約60歲的乙事業有成,開始擔心將來遺產被課征 高額稅捐,便向乙遊說投保人壽保險來節稅乙極為心動,便經由甲與A公司向B保險公司投 保保險金額為三千萬元之儲蓄型人毒保險,一次付清全部保險費二千萬元,並指定受益人為獨生女丙。不料乙投保後甫經半年,即因意外事故身亡。兩所受領的保險金,仍然被國税局課徵遺產税180萬元,並加罰同額的漏稅罰緩。丙認為甲的保險規劃並無原來聲稱的節税效果,便依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訴請甲、A公司與B公司連帶賠償其應補缴之稅額與罰緩。 被告均認為甲的規劃並無錯誤,是國税局不當課稅;且丙應循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主張權利, 不應向被告求償。請附理由說明:何者之主張較有理由?(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