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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7113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開設地下賭場,賭客乙積欠賭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為避人耳目以隱藏賭債 之實情,甲便要求乙立下借據,載明此 100 萬元之債務,乃為乙向甲借款而來。因 而,乙立下借款字據一紙,載明乙向甲借款 100 萬元,並應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前清償完畢。試問:日後,甲得否憑此借據向乙請求清償該 100 萬元之債務?(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eldom150
1.甲與乙有利借據之100萬元實質上屬於有效 依照民法第766條之1有說:雖然沒有訂立契約但是有證明之載具可以提出此證明。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甲乙間消費借貸契約無效
1按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無效。賭博是法律禁止之行為,賭博所生之債務,係不合法之債務,有疑問者係,如以債之轉換方式,將不合法之賭債,轉換成形式合法之消費借貸契約,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實務見解:屬於脱法行為,故無效。
學說見解:依照法律解釋,賭債為不合法之債務,並非債務,其轉換成消費借貸契約,亦也無效。不因為其轉換成消費借貸契約,而成為合法之債務。並不須引用脫法行為理論。
系爭無論實務見解學說見解,皆屬無效。此外,依據87條通謀虛偽意思,其債權行為亦屬無效。

 


 有疑問者係,賭博
二甲不得請求七清償此債務
系爭約定既無效,甲自無請求權基礎可言,故甲不得平此價舉請求給付。

詳解 提供者:fiesta
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