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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 2.刑事訴訟法#111352
科目: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駕駛自有汽車違規臨停辦事,遭舉發後該車輛被拖吊至鄰近的違規拖吊保管場(服務時 間:每日早上 7 時至晚上 12 時)。甲心有不甘,於夜間翻越圍籬潛入保管場內,利用非營 業時間保管場內無人看守之際,迅速駕車離去。翌日,甲再度至保管場要求「領車」, 保管場發現遍尋不著該車輛,甲即開口要求賠償遺失車輛價額和解私了,保管場不允並 報警處理,後經警方調查發現車輛遺失是甲自導自演。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一顆雪梨

自導自演,領車

㈠民間拖吊業者,是否為公務員,分述如下:

⒈按民間拖吊業者與執勤員警,共同執行「拖吊違規車輛」之業務時,該拖吊人員應屬刑法第10條第2項「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共事務者」,稱公務員。

⒉惟其業務僅是「保管車輛及代收費用」時,因其並非正在執行拖吊業務, 應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執行公務之人員」。

㈡甲以領車之名義,要求賠償,不成立刑法第339條第3項,詐欺取財罪未遂。

⒈本罪以行使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並自願交付財產為要件,客觀上,拖吊業者非屬自願交付財產,難以評價為詐欺行為,故不該當詐欺罪。

㈢甲翻越圍牆駕車離去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既遂。

⒈竊盜罪保護之法益,有學者認為,只保護所有權。但通說與實務上認為,除保護所有權外,亦保護「非所有權人之事實上持有、支配利益」,不問其持有是否合法。

⒉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以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為要件;客觀上,甲駕車離去已破壞保管車之保管持有狀態,並建立自己持有;主觀上,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與竊盜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該當第320條竊盜罪。

⒊甲符合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條件,依實務見解,「毀」、「越」,均該當本款。甲翻越圍籬,進入保管場,有本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