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論自由」之民主精神:
1. 言論自由之意涵:
(1)言論自由指的是不受檢查及限制的表意自由。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提到,人人有權享受主張、發表意見的
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與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
由。
(2)也就是說,不論是哪個國家的人民,都有發表意見的自由,可以透過各式媒介,如電話、電視、廣播、報章
雜誌及網路等。或其他跨越國界,去自由由尋找、接受與傳遞訊息,且不受他人干擾。
2. 言論自由之民主精神:
(1)我國憲法第11條規範了保障言論自由的民主精神,其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
(2)言論自由乃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各個國家機關自然盡力維護,但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不只是言論自
由,個人隱私,人格權及各項公共利益,同為憲法保障,當發生基本權力碰撞時,就要加以衡量,各自退
讓。
(二)「言論自由」之政治與法律的合理界線與規範:
1. 「言論自由」是民主核心的價值,國家應最大維護。惟,「法治」是言論自由的的界線,言論自由不能超
過法律分際。其民主、法治、言論自由乃相互依存的緊密三角關係。
2. 國家實現人民當家理想,普遍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制定法規制度,管理人民事務,維持社會秩序與決
定政府運作方式及國家發展方向,民主政治須以法律制度為基礎。
3. 「法治是言論自由的界線」,個人言論內容可能觸及他人隱私,甚至傷害他人名譽,表達言論方式更可能
與他人權利或利益衝突,一定需有「法律」規範,以達維持紀律、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
4. 我國對於言論自由的法律規範,分散在許多現行法中,包括刑法、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兒童福利法、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其規範言論範圍種類包括:公然侮辱、誹謗、網路色情及恐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