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及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法拍貨物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稽§6Ⅱ)
二、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稽§6Ⅰ)
受償順序(強制執行費>土增稅(以及房屋稅、地價稅、法拍貨物營業稅)>抵押權>工資>稅捐>普通債權)
三、破產財團之稅捐債權,依破產法規定,定其清償順位: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稽§7)。其稅捐之清償順位如下:1.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2.有別除權之租稅債權,即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之稅捐債權。3.破產財團費用中之稅捐債權。4.破產債權中之稅捐債權。
四、重整公司之稅捐債權,依公司法規定定其清償順位: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應納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稽§8)。其稅捐之清償順位如下:1.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2.公司重整債務中之稅捐債務,而以有擔保權之稅捐債務為優先。3.重整債權中之稅捐債權,而以有擔保權之稅捐債權為優先。
參考來源:公職王解答
法務部101.2.9法律字第10100004800號函...地價稅,土增稅,房屋稅,此三項受償順序相同,如不足清償時,依稅額比例受償,而地方稅又優先於國稅,因此拍賣產生的營業稅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