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n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n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n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n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n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n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