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受傷害權可分為以下幾點:
1.覺知能力限制:不接超過自己能力的案子。
2.覺察個人需要:不利用個案滿足自己的需要。
3.覺知個人價值觀:不強加自己的價值觀、態度到個案身上。
4.雙重關係:諮商師不與個案發展社交關係、親密關係、性關係等。
5.例子:不因為個案長的漂亮且對諮商師有好感而私下約個案出遊,甚至發生性關係,這樣極有可能會造成個案二度傷害。
(二)要求忠誠權:
1.定義:當事人有要求諮商師信守承諾的權利,諮商師應對當事人忠誠,信守承諾。
2.例子:若諮商師與個案諮商療程的時間、效果、方式等,就應信守承諾,不任意反悔,以免破壞諮商關係,導致個案不信任諮商師。
(三)隱私權:
1.定義:當事人有天賦及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諮商師應予尊重。
2.例子:個案對於諮商師自我揭露的部分,諮商師不得任意外流給同事或者第三者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