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中性行為:如代理 2.日常生活所必需:如買早餐,買文具 3.純獲法律上利益:如他人未付附條件 之贈與。 (二)第13條第3項,未成年“結婚”者,有 完全行為能力,第975條婚約不得強 迫屢行,婚約並不會產生身分關係, 未成年人並不因為訂定婚約而取得行 為能力。甲、乙訂立約定財產制時, 僅係有婚約,而非結婚,乙並未取得 財產上的完全行為能力,故仍須得其 法定代理人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