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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1 臺北市立南港高工_教師甄選筆試試題_特教科:特殊教育專業知能#119707
科目: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 請依據特殊教育法(民國112年新修正)說明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重要規定(包含團隊成員、訂定時間等)。(10%)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un

特殊教育法於112年新修正,依題議相關重要規定說明如下:

一、團隊成員:個別化教育計畫應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應邀請「學生本人」及「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必要時的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的教學計畫,提升教學成效。

二、訂定時間:

開學前:舊生應於開學前訂定。

入學後: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開學前: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入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三、修正重點:

1.   強調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到尊重與保障。

2.   對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權益及教學活動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3.   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即可急性精神。

4.   落實學生表意權。

5.   推廣融合教育理念以提升學習支持。

6.   精進師資與課程規劃。

7.   統整提供就學及輔導資訊。

8.   強化特教支持系統與成效檢核。

綜合上述,修正條文重點強調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利學生在融合的教育環境,受到適性及必要之支持。

詳解 提供者:金寶山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