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於112年新修正,依題議相關重要規定說明如下:
一、團隊成員:個別化教育計畫應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應邀請「學生本人」及「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必要時的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的教學計畫,提升教學成效。
二、訂定時間:
開學前:舊生應於開學前訂定。
入學後: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開學前: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入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三、修正重點:
1. 強調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到尊重與保障。
2. 對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權益及教學活動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3. 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即可急性精神。
4. 落實學生表意權。
5. 推廣融合教育理念以提升學習支持。
6. 精進師資與課程規劃。
7. 統整提供就學及輔導資訊。
8. 強化特教支持系統與成效檢核。
綜合上述,修正條文重點強調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利學生在融合的教育環境,受到適性及必要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