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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464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17 歲之未成年人甲,在其父乙、母丙不知情之狀況下,自其祖父丁受贈 價值新臺幣 1000 萬元之 A 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上有丁 為戊所設定擔保 1500 萬元債務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乙丙知情後,甚為不 悅,表示不承認此事。試問:甲與丁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效 力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Piao

甲與丁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屬有效:
一、本題中,甲係屬未成年能力人,祖父丁在甲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價值千萬之A屋移轉給甲,惟乙丙知情後慎感不悅,不願意承認此贈與契約,因此本題爭議在於此贈與契約經法定代理人否定後,是否仍有效?
首先,甲為未成年行為能力人,其訂定契約之行為,皆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為有效,民法第79條訂有明文。
此為保護未成年行為能力人之利益所設。但法律亦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而何謂純獲法律上利益?其指的是行為人單純獲得法律上之利益,而無須負擔義務之情事。而又何謂日常生活所必需?學者基於未成年人個性、多元發展,應對此從寬認定。本題甲獲贈一棟A屋,應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而取得所有權。
二、惟,丁已對此A屋設定抵押權,是否仍係純獲法律上利益?
因抵押權係就不動產本身而發生或設定,得由不動產本身所負擔,或就不動產拍賣而清償。故此為不動產之價值問題,並未使未成年行為能力人甲負擔不利益。因此仍應視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由此,A屋雖已設定抵押權,但負擔係由A屋所承擔,亦可透過拍賣A屋清償,故只影響A屋本身的價值,甲並未因此負擔任何義務,且A屋移轉後所需繳交之地價稅、房屋稅等稅金,係基於稅法所生,與該贈與契約無關,故難認此贈與契約不利於甲。
縱然法定代理人乙丙拒絕承認,惟法定代理人承認與否認是基於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純獲法律上利益綜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仍為有效。因此甲與丁贈與契約與移轉行為皆屬有效。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一)甲與丁之贈與契約應為有效
1.甲為未成年人,依民法77條規定,法律行為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需不在此限。
2.甲受丁之贈與,雖有丁之1500 萬元債務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但對甲無影響,應仍視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直接生效。
(二)甲與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為有效
1.甲為未成年人,依民法77條規定,法律行為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需不在此限。
2.不動產之移轉,經登記即生效,既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上之行為,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直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