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五章。
一、 檢察機關是指由檢察官組成,代表國家行使刑事追訴等檢察職權之司法行政機關,其內涵如下:
(一) 檢察機關由檢察官組成:檢察機關為全體檢察官之通用職稱,包含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以及各級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在內。
(二)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職權:檢察官除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外,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代表國家立於原告之地位,為刑事訴訟之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1款規定,檢察官之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此均為國家檢察權之主要內容。故檢察機關為檢察官行使職權之組織,檢察官依檢察一體之原則,實際行使國家之檢察職權。
(三) 檢察機關為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之作用在於行使檢察權,其性質屬司法行政事項,隸屬於法務部,故其與行使司法審判權之各種法院不同,檢察機關與司法院同屬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並為廣義之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