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習:
於行為學派之觀點中,個體適應與不適應的行為均可學習而來,甚至是心理障礙也可學習,因此可藉由制約連結之原理將嫌惡行為予以去除,當行為改變自然改變認知。在行為學派觀點以那些得客觀觀察、量化紀錄之行為、現象為治療目標,例如:說話技巧(講話速度、頂嘴)、不良行為(打人、上課講話)。
(二)解決辦法:
1.由Bandura之社會學習論中,強調人學習新行為非機械性之刺激與反應連結,其主張環境、行為表現、個人認知三元素交互作用。在觀察學習與替代增強之作用,指當事人得立於第三者之角度觀察楷模對象之行為內涵與所得結果,間接獲得楷模行動並於有獎勵或增強物施予情境下,誘發新行為產生,故又名無練習之學習,而上述學習歷程尚可分為"注意"、"保持"、"再生"、"動機"四階段。
2.長官應明訂二規則,分別為"公文交辦期限"與"限期與逾期繳交之獎懲"規則,並確保屬員均知曉訊息,故在人員限期完成公務須確實給與獎勵(口頭鼓勵、給予福利),反之逾期者則確實施予懲罰(口頭訓誡),使眾人得觀之他人行為後之結果達到間接增強作用,使旁觀者無須以身試法也能習得合欲行為或改善嫌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