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傳喚公務員甲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甲函覆法院,認為傳票所載待證事項涉及 外交及國家安全等機密,若作證事項均屬公務秘密,即可免除到場作證義務。甲不 到庭是否具正當理由?試論述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
詳解
甲之不到庭不具正當理由。
人民具有作證之義務,然而在公務員之承辦業務,若涉及事項涉及外交及國家安全等機密,應由其上級機關認定其涉及的是否為機密事項,而非公務員本人來做認定,若該事項為涉及外交及國家機密事項,應由上級機關發文法院告知其無法作證之事由,而非甲自行對法院函覆。
人民具有作證之義務,然而在公務員之承辦業務,若涉及事項涉及外交及國家安全等機密,應由其上級機關認定其涉及的是否為機密事項,而非公務員本人來做認定,若該事項為涉及外交及國家機密事項,應由上級機關發文法院告知其無法作證之事由,而非甲自行對法院函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