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合法。
不利益禁止原則,為避免被告因害怕上訴造成更不利益於己的結果,因此害怕上訴,因此若兩造雙方僅為被告之利益進行上訴,則不能被判以比原裁判更重的罪與刑,然而若檢察官同時對被告之不利益進行上訴,則並不受不利益禁止原則之限制。而二審雖屬於複審制,即會針對全部的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全部重新認定一次,然而依照不告不理原則,其審判範圍僅就雙方所爭執部分為審判,而不就雙方不爭執部分審判,如若雙分僅針對量刑做爭執,而不爭執罪名,則審判範圍僅為量刑;然而若針對事實認定為爭執,則就會針對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重新為判定。若法院在審判時,針對檢察官所提出之多件起訴事實,認為其為單一案件,則可以合併為一判決,若認為其不為單一案件,則可以各自為判決,但若檢察官認為法院對於某部分事實未及審判,可以針對其為及審判之部分提出上訴。
本題中,甲雖然僅對量刑為爭執,但檢察官為對事實為爭執,爭執其有未及審判之部分,因此二審法院之審判範圍並非只有量刑之部分,且上訴同時有利益被告與不利益被告之事由,不具有不利益禁止原則之適用,因此可以對甲預知較第一審判決更重之刑。檢察官為第一審未及審判為由提出上訴,為一合法之上訴﹒因此第二審為此判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