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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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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公司法 #5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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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公司法 #54023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公司法 #54023
科目:
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丙三人集資設立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 公司」),章程關於所營事業之 記載僅具體列舉營業項目代碼為「J101010」之「建築清潔服務業」一項業務,並據 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完成。由於甲、乙、丙三位股東並無經營公司經驗,乃在股東 會選任戊、己、庚三人為董事,組成董事會實際經營 C 公司。惟公司設立後,所營 清潔服務業務僅能勉強損益相抵,並未能如預期大幅獲利。戊、己、庚三人為追求 利益,經審慎評估後,乃經全體董事同意之董事會決議,將公司資金轉於經營營業 項目代碼為「J905010」之民宿業,卻因而導致 C 公司大幅虧損。對此結果,C 公司 之股東主張董事會經營章程所未記載之民宿業務造成公司損害,故參與決議之董事 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三位董事則主張公司法明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 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故其經營民宿業務並未違反公司法規定,不需賠償公 司損害。請論述何方主張為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elvis_lien
依公司法規定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 其餘不受限制." 故C公司經營 "民宿業", 該行為對外係屬有效. 但C公司章程僅列 "建築清潔服務業", 應屬對C公司經營者之約束. C公司董事逾越章程所載之營業行為, 對外雖為有效, 但依公司法規定, 此違反章程, 致公司受有損害, 參與決議之董事, 對公司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