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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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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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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1935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1935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向丙承租其家庭住屋中的一房間,作為便於上班的居所,丙平時均自稱甲的家人 而代甲收受各種郵件。後乙以甲侵權為由,向行為地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郵差 遞送言詞辯論通知書至丙上指住屋時,事實上甲已經搬離,丙仍以家屬身分收受該 言詞辯論通知書,擬嗣後轉交甲,但經幾次嘗試無法聯絡上甲後,也未將通知書交 與甲。甲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依乙聲請進行一造辯論,經乙為陳述及舉證 後,審判長宣示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時,甲得知自己全部敗訴。對此判決,甲得 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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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Freda K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