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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77390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娶妻乙女,生有三子丙、丁、戊,嗣乙女病故,甲因傷心過度,逾 一年後亦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惟甲於生前曾立有自書 遺囑一份,該遺囑全文係用電腦打字完成,文末由甲親自簽名及書寫立 遺囑之年月日,其中言及全部遺產由戊分得五分之四,餘由丙、丁平分。 則丙、丁、戊各可得遺產若干?(4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Eric Lee
自書遺囑,須自書全文,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