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娶妻乙女,生有三子丙、丁、戊,嗣乙女病故,甲因傷心過度,逾 一年後亦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惟甲於生前曾立有自書 遺囑一份,該遺囑全文係用電腦打字完成,文末由甲親自簽名及書寫立 遺囑之年月日,其中言及全部遺產由戊分得五分之四,餘由丙、丁平分。 則丙、丁、戊各可得遺產若干?(4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自書遺囑,須自書全文,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