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乙宅挖洞埋刀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
(一)構成要件階層
1.客觀上若非甲於乙宅前挖洞埋刀,丙不至於在替乙買藥的路上摔入洞內被刀片刺死,故甲挖洞埋刀之行為造成丙的死亡乃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又於挖洞後復埋入刀片已製造法所不受容許之風險,故可將丙之死亡歸責於甲。
2.殺人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出於殺人之故意為要件,亦即行為人有認知及意欲造成他人死亡。惟甲於主觀上欲殺害對象係乙,最終造成丙之死亡,具有主客觀不一致之錯誤。
3.主觀上甲最初欲侵害的對象為乙,卻因誤由丙摔入洞內而死亡。於行為人挖洞埋刀時,應以預見行經大洞者必定摔入洞內死亡,依一般生活經驗觀察,甲無從確定乙必定先行經大洞,故應屬學理上所稱「客體錯誤」。由於誤認之客體與目標之客體於規範上等價,為「等價客體錯誤」,故不阻卻行為人之故意,甲仍有殺人之故意。
(二)違法性及罪責
本例中,甲並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一甲欲殺死乙的行為,成立271殺人未遂
未達既遂、明文、主觀故意、客觀著手
26不能未遂?重大無知說
無阻卻、罪責成立
二甲殺死丙的行為,成立271殺人罪
客觀,因果、可歸責性
主觀:客體錯誤,使否人具故意?
刑法13: 故意=知、欲
無阻卻、罪責、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