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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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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4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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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0年 - 100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4573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0年 - 100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45735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騎機車過失撞傷A,A報警請求依法處理。警員到場測繪現場圖,於製作詢問筆 錄時,甲提出其兄乙之身分證件,冒乙姓名應訊後,警員勸諭甲及A雙方自行和解。 事經三個月,警員未見和解書,乃以「乙」涉犯過失傷害罪函送法辦。檢察官偵查 時,傳喚「乙」未到,遂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地方法院簡易庭隨即以簡易判 決諭知「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乙於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試問: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時,發現上情,認上訴有 理由,應如何處理與判決?(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S Hsiao
依本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而法院審判對象取決於檢察官所起訴之對象,因此應探究檢察官所指何人,而實務與學說原則採表示說,認為應以起訴書記載者為準,有冒名、頂替發生時,例外採行動說,而以實際參與訴訟程序者為準。
惟本案之被告在偵查與審判皆未與法官或檢察官接觸,雖有冒名情事發生,若依行動說,行為人並未實際參與訴訟程序,故並無從認定被告。此時應依據表示說,認應以起訴書記載者為準,故本案被告應認為乙。
依第344條規定,乙提起之上訴為合法。
法院若認為上訴有理由,應撤銷原判決,對乙諭知無罪。另本案因係無罪判決,應以通常程序審理而非簡易程序,故本案法院撤銷原判決乃第一審判決,檢察官得上訴第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