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生效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
2.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4.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
5.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障,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障或死亡
1.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2.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4.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5.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1,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滿一年內故意自殺。
2,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越獄或拒捕而死亡者。
4,被保險人因戰亂或其他變亂而死亡。
5,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1.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生效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 2.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4.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 5.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障,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障或死亡
有以下情事時,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1.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一年內故意自殺者
2.要保人故意致保險人於死亡者
3.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4.被保險人因戰亂或其他變亂而致死者
5.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墮胎或犯罪而致死亡.傷害或殘廢者
1.3.4項要保人得申請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1.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生效1年內自殺
2.要保人致被保險人於死
3.被保險人因犯罪逃亡、逃獄而死亡
4.被保險人因戰亂、內亂而死亡
5.健康保險因被保險人墮胎而產生疾病或死亡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