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第四條: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郵件處理規則第六條:明信片因黏貼附件致表面欠缺平整光滑或有突出部分者,均應裝入封套內,按信函交寄。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
除合於特製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郵件處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明信片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特製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1.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無論書寫、打字或複印,或是否緘封,除明信片、郵簡及本規章所定之混合交寄郵件外,均應按信函交寄。
2.明信片除了郵政公司自行印製不符合規定者,按信函交付郵資。
印刷物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前項所稱通信性質,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實之功能。 明信片及印刷物在何等情形下,應按信函交寄? 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付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
信函通稱所有信件,名信片和印刷物在凸出不平整的情況下需按信函交寄
信涵 -----指寄件人的文件對特定人有表達一定的事實 或 觀念的功能。
明信片如有不合規格 貼有附件突出部分 需裝入封套內 按信涵交寄。
印刷物文件封面 有註記各類文字符號 足以構成通信性質 需按信涵交寄。
何謂「信函」?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者,除另有規定外,為信函。
前項所稱通信性質,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實之功能。
明信片及印刷物在何等情形下,應按信函交寄?
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任何人印製之明信片,其紙質、規格不合規定者,按信函交付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註記有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函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