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郵政儲金運用範圍:存簿儲金、劃撥儲金、
罰則: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郵政儲金運用範圍:
1.轉存中央銀行
2.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3.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4.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5.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6.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淮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7.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淮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