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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勞資關係概要#63236
科目:勞資關係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解釋並說明在限制罷工行動立法上,所謂的必要服務(essential service)和最低服 務(minimum service)之意涵與區別。(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734858
必要服務(essential service)最低服務(minimum service)意涵: 必要服務 指維持與大眾生命安全或公共利益之事業基本運作與服務,稱之「必要服務」。 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弟五十四條規定,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 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且「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因行業不同其「必要服務」程度與內容各異,實務上,服務內容應由雇主與工會協商其 「必要服務條款」,較為具體可行。 最低服務 係在指定限縮的「必要服務」之內;換言之,協議的「必要服務」的範圍縮小即為「最低 服務」。, 但「必要服務」協議時,一方得主張在特定情況下,同意(或認可)協議的「必要服務」作 為「最低服務」。 必要服務與最低服務區別: 服務範疇相異 一般而言「必要服務」其提供服務範疇較「最低服務」大;惟在特殊情況下,二者服務範 疇十分接近。 衝擊罷工權效果相異 原為「必要服務」限制罷工之勞工,於勞雇二方協商及同意變更提供「最低服務」,即可 參與罷工權行使。 運用條件相異 各國法制均有「必要服務」規定;但僅少數國家得勞雇協商「最低服務」規範。依法工會 與雇主簽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即得發動罷工,工會無須協商出「最低服務」使得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