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服務(essential service)最低服務(minimum service)意涵:
必要服務
指維持與大眾生命安全或公共利益之事業基本運作與服務,稱之「必要服務」。
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弟五十四條規定,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
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且「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因行業不同其「必要服務」程度與內容各異,實務上,服務內容應由雇主與工會協商其
「必要服務條款」,較為具體可行。
最低服務
係在指定限縮的「必要服務」之內;換言之,協議的「必要服務」的範圍縮小即為「最低
服務」。,
但「必要服務」協議時,一方得主張在特定情況下,同意(或認可)協議的「必要服務」作
為「最低服務」。
必要服務與最低服務區別:
服務範疇相異
一般而言「必要服務」其提供服務範疇較「最低服務」大;惟在特殊情況下,二者服務範
疇十分接近。
衝擊罷工權效果相異
原為「必要服務」限制罷工之勞工,於勞雇二方協商及同意變更提供「最低服務」,即可
參與罷工權行使。
運用條件相異
各國法制均有「必要服務」規定;但僅少數國家得勞雇協商「最低服務」規範。依法工會
與雇主簽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即得發動罷工,工會無須協商出「最低服務」使得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