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謂委託行使公權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 第一項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2)有那些合法性要件應遵守?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 第二項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與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公權力經依該條規定委託行使後,其行使名義人為委託者或受委託者?
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 第三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委託者)
(4)有國 家賠償責任之問題時,其賠償義務機關係委託者或受委託者?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 第二項 前項設施(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 第二項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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