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22559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委託行使公權力」?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有那些合法性要件應遵 守?而公權力經依該條規定委託行使後,其行使名義人為委託者或受委託者?有國 家賠償責任之問題時,其賠償義務機關係委託者或受委託者?(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江彥群

(1)何謂委託行使公權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 第一項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2)有那些合法性要件應遵守?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 第二項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與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公權力經依該條規定委託行使後,其行使名義人為委託者或受委託者?

行政程序法第2條 第三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委託者)

 

(4)有國 家賠償責任之問題時,其賠償義務機關係委託者或受委託者?

國家賠償法第3條 第二項

前項設施(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4條 第二項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