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逕為分割:土地分割,為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原因之一,原則上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惟如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交通等需要,為簡政便民及兼顧公權力之行使,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直接辦理分割者,稱為「逕為分割」。
二、土地鑑界:為土地複丈之一種,是指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對其界址需經確定其位置(如申請建築避免越界、與鄰地所有權人確定界址樹立界標)以保障權益,可向地政機關申請予以丈量之複丈作業。
三、土地複丈實施原因:
A.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B. 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C. 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D.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E.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F. 鑑界或位置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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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複丈申請人資格: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地上權之分割,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由權利人申請。
五、依法院確定判決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所為之請求,由權利人申請。
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鑑界,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八、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九、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十、依法令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