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對質」,是指二人同時在場,面對面互為質問之意。對被告而言,藉由與證人或其他共同被告直接面對面互為質問,可使虛偽的指控者露出破綻。就法院而言,可以透過對質程序的進行,直接觀察當事人間之問答內容與互動,以親身感知獲取心證。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之下,可以發動對質程序方式有二:其一為法院主動發起;其二為經被告請求,法院被動命為對質。
就第一種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97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前段規定,法院可以基於發見真實之必要,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因此,法院若認為對於案情的釐清有助益,即可主動要求被告、共同被告或相關證人進行對質。
就第二種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97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後段規定,被告也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與證人或共同被告進行對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