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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2264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對質?(10 分)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案件時,如何實施對質詰問?(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Geng Geng Lu
所謂「對質」,是指二人同時在場,面對面互為質問之意。對被告而言,藉由與證人或其他共同被告直接面對面互為質問,可使虛偽的指控者露出破綻。就法院而言,可以透過對質程序的進行,直接觀察當事人間之問答內容與互動,以親身感知獲取心證。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之下,可以發動對質程序方式有二:其一為法院主動發起;其二為經被告請求,法院被動命為對質。 就第一種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97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前段規定,法院可以基於發見真實之必要,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因此,法院若認為對於案情的釐清有助益,即可主動要求被告、共同被告或相關證人進行對質。 就第二種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97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後段規定,被告也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與證人或共同被告進行對質。
詳解 提供者:黃致皓
兩個人同時在場面對面互為詢問之意。
詳解 提供者:就是❤️耍薦
(一)對質是指相互對立的一方,向對方質問有關問題的意思,係法院調查證據的方法之一。共犯或共同被告為不利被告本人之陳述者,只要該陳述呈現於法庭之前,即屬不利證人,被告本人對其有對質詰問權,以保障刑事被告防禦權之公平審判。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案件如何實施對質詰問,依本法第97條,因發現真實之必要,被告有請求與其他被告或證人對質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