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人意義:
1在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外,為完成公行政任務,由法律創設之公法人。主要負責不適合由行政機關主導的行政任務,同時亦能兼顧企業精神和成本概念,確保行政任務之執行,其角色介於政府和非營利組織之間。我國於民國100年通過行政法人法,依據行政法人法第2條:行政法人為國家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完成特定公共事務,依法設立之公法人,所為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以下原則:1需專業技術或成本考量2性質不適合政府機關亦不適合由民間負責3公權力程度低。行政法人之運作依行政法人法第3條規定,受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監督。
2我國現行行政法人:
國家災害防救中心-科技部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部
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部
(二)大學改制行政法人將面臨的改變與挑戰
1改變的部分
(1)用人彈性
(2)預算彈性
(3)多元參與
2挑戰的部分
(1)自負盈虧
(2)經營管理及人事制度問題
(3)仍受國家監督
解題大綱
(一)行政法人的意涵
1. 依據行政法人法第2條規定,「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外,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2. 特定公共事務規定如下:
(1) 具有專業需求或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2)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3)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二)公立大學改制為行政法人,其組織管理與運作上的變遷:
1. 擁有自主的人事管理權,增加用人彈性:
2. 擁有自主的會計制度,避免過多會計或採購的限制:
3. 須自負盈餘:
4. 仍須受到國家高度的監督:
有筆誤
應該是教育部對大學鬆綁,給予的經費大幅度減少。
前言:因應環境、多元公共問題、行政分流;eg.英國「政署」、日本「獨立行政法人」
(一)行政法人意義
特定公共事務,企業管理+鬆綁,具獨立性+企業性+公共性,提升效率;eg.文化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
(二)改制後之改變=正功能 融鬆多人強
融合公私部門的優點與特性、鬆綁會計及採購限制、開放多元參與公務服務、增加用人彈性、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
(三)改制後之挑戰=反功能 商員董濫民
公務任務流於商業化之可能、公務員的反彈、董監事會遴選問題、濫用私人和官商勾結的疑慮、民主正當性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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