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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登記實務#101343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註記登記?登記機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於土地 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辦理塗銷登記中」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性質 各為何?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N
(一)
一、 註記登記意義
將法定登記事項以外/之特定事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記之登記。得由人民申請、囑託登記、逕為登記三種方式為之。


二、 註記登記之舉例及類型

1. (類型:人民申請/效力:行政處分)
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1條1項:
共有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

2. (類型:人民申請/效力:行政處分)
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2條1項:
區分地上權人與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就相互間使用收益限制之約定事項申請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該區分地上權及與其有使用收益限制之物權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收件年月日字號及使用收益限制內容詳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2條2項:
前項約定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其登記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3. (類型:人民申請)
限制登記: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都會註記在所有權部的其他登記事項欄。

4. (類型:囑託登記/效力:事實行為)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時,同時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註記徵收公告日期及文號,並自公告之日起,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限制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5. (類型:囑託登記/效力:事實行為)
住宅法 第31條1項: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社會住宅。

6. (類型:逕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83條1項: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第七十九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土地登記規則 第83條2項:
登記機關受理前項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7.
地政事務所審查三七五租約耕地出賣或出典案件
與鄉(鎮、市、區)公所檢查聯繫作業要點 第2點:
在鄉(鎮、市、區)公所辦畢三七五租約登記之耕地,地政事務所應於土地登記簿予以註記。


三、 註記登記法律效力

1. 行政處分:
註記登記本身屬於行政處分,登記機關收件後,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後予以登記。因此註記登記發生土地登記之公示與公信之效果,具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並得提起行政救濟。

2. 事實行為:
註記登記本身非屬行政處分,而是事實行為(觀念通知),目的在配合其他行政機關作業和輔助登記機關審查作業,以達警示、控管之功能。不發生土地登記之任何效力。

事實行為之註記登記為客觀事實之記載,對內提醒登記人員注意,對外提供資訊讓第三人知悉,避免權益受損。

事實行為之註記登記不得提起行政救濟(訴願或撤銷訴訟),但依行政機關囑託之註記登記,得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若是依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註記登記,雖不得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但可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註記。


(二)
一、法條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 第144條1項: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144條2項:
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二、立法旨意
錯誤登記在塗銷前之註記登記,為客觀事實之記載,對內提醒登記人員注意,對外提供資訊讓第三人知悉,避免權益受損。


三、法律性質
塗銷前之註記登記,性質為事實行為,目的在配合其他行政機關作業和輔助登記機關審查作業,以達警示、控管之功能。事實行為不發生土地登記之任何效力。不得提起行政救濟(訴願或撤銷訴訟)。


(資料參考來源:高點 土地登記實務 許文昌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