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 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請就面積過小或 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的認定標準,加以論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