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不動產價格之種類:
正常價格: 指具有市場性不動產,於有意願的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且不受任何脅 迫,經適當市場行銷與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估技 2 一款)
限定價格: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限定條件之一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額表示者:
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者。
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者。
以違反經濟合理性之不動產分割為前提者。 (估技 2 二款)
特定價格: 指對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下形成之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估技 2 三款)
特殊價格: 指對不具市場性之不動產所估計之價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估技 2 四款)
正常租金: 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 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限定租金: 指基於續訂租約或不動產合併為目的形成之租賃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已設定地上權的土地,應依買受人之不同,而分別以限定價格或正常價格評估,理由如 下:
應以【限定價格】評估之情形: 已設定地上權的土地,若評估其處分該土地之讓售價格時,依土地法第 104 條之規定, 地上權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因此買受人若為地上權人者,係為該土地之地上權與所有權 合一,應以限定價格評估。
應以【正常價格】評估之情形: 已設定地上權的土地,評估標售所有權之價格時,若買受人資格並未設限,且透過市場 自由競爭、採價高者得方式形成之價格,應屬正常價格之性質。
惟因該土地存有地上權 設定之情形,屬於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投標者會就該影響之情 況,進行價格之情況調整修正,故應以正常價格評估,是屬妥適。
地上權土地之估價方式: 已設定地上權的土地,其價格之評估應先評估未設定時之素地正常價格,再扣除價格日期 地上權之剩餘價格後,即得出己設定有地上權土地之價格。
素地正常價格,可利用比較法、收益法或成本法推估求得。
地上權估價之考量因素: 地上權估價,應考慮其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 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估計之。 (估技 116)
地上權價格之估計方法,如下:
市價比較法: 蒐集與勘估標的同一供需圈之地上權讓與買賣實例,考慮其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 付地租之有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後,再經情況調整、 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及個別因素調整後,以求得勘估標的地上權比較價格。
價格比率法: 先求取勘估標的之素地價格,再考慮其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無、權利 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後,判定地上權價格占所有權價格之比 率,再以其素地價格乘上該比率所得之積,即為勘估標的之地上權價格。
設定實例比較法: 先蒐集與勘估標的同一供需圈之地上權設定實例,以該實例中地上權價格占該素地地 價之比率並以該比率作為基礎,經與勘估標的之用途、權利存續期間、支付地租之有 無、權利讓與之限制及地上權設定之空間位置等因素進行比較後,求得勘估標的之地 上權價格占素地地價之比率。將此比率乘上勘估標的本身之素地地價,其金額即為地 上權價格。
差額租金還原法: 意義: 先推算勘估標的之每年淨收益,扣除地上權設定每年所需支付之地租後,再以適當 之收益資本化率(複利年金現價率)予以還原後,即為勘估標的地上權價格之方法。
<ㄧ>正常價格 限定價格 特定價格 特殊價格 <二>特定地上權的土地是正常價格
<三>土地應先估素地價格,再估地上權價格,最後從素地扣除地上權價格~即為設定地上權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