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歲的甲在學校遭到同學 A、B 二人共同毆打,甲於返家後,其母乙發現甲身上 有多處傷痕,遂追問緣故,始知悉甲遭到毆打之情事。甲表示不願對 A、B 所為的 傷害行為追究,但乙反對息事寧人,遂對 A、B 提出傷害罪之告訴。試問:1.乙之告訴是否合法 (10 分)
2.若乙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涉犯共同傷害罪對 A、B 二人提起公訴,但 由於 A 已對傷害一事予以道歉,乙遂於審判期日時撤回對 A 之告訴。對於 A、B 二人之傷害罪案件,法院應如何處理,始為適法?(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乙提告訴合法
1.甲18歲,為未成年。乙為其母,為法定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乙得提告訴。
2.乙為獨立告訴權人,其告訴權之行使,不受被害人意思所拘束,縱使被害人甲為反對意思,仍不影響乙告訴合法的效力。
(二)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乙對AB提告訴,依本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具有告訴不可分效力,可分為主觀不可分與客觀不可分,客觀不可分標準為(1)所犯皆為告訴乃論之罪(2)被害人同(3)行為一個(4)僅成立一罪。
2.AB共同對甲為傷害行為,乙對AB提告訴符合告訴不可分。
3.乙撤回對A的告訴,依本法第239條意旨,其效力及於共犯B,法院對AB因欠缺合法告訴,應依本法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