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何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若被告於裁判前犯數罪,第一審法院皆為有罪判決, 並依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八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審之 罪名及宣告刑,惟將應執行刑之部分改定為一年,對此,第二審之判決是否合法?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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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70條只規定 宣告刑和數罪併罰執行刑
所以單純的執行刑就不受限制嗎?
例如一審緩刑5個月 二審改緩刑8個月
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