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私協力的意涵 公私協力是指政府、企業、第三部門及公民,為追求更好的生活品質與需求滿足,以平等、分工、共享的態度合作,整合各方資源,為共同目標而努力的一種良性互動關係。 (二)公私協力在運作上的限制 依據學者Trafford與Proctor的觀點,若無法同時滿足以下五個要件,公私協力便難以成功運作: 1.規劃:公私協力之雙方應於規劃階段擬定策略,以確立合作關係的型態。在規劃、簽訂契約時,即應明確規範各參與者之權利、義務及獎懲,防止於執行階段因契約訂定不明確而產生各說各話的情形,導致發生衝突,影響最後成果的達成。 2.開放:在協力過程中,參與者必須具備責任共負、利益共享的態度,彼此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如此方能確保公私協力運作順利;而資訊、行為之公開性及為建立信任關係首要之務。唯有在運作流程及相關訊息開誠佈公的狀態下,參與者之間才能處於相同的立足點,以避免發生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3.協調:由於各組織本身擁有獨特的組織文化與組織精神,其特有的價值觀有時也會導致合作雙方的對立,從而影響公私協力的運作。因此,如何協調各參與者,使其能暫時放下自身的成見,共同為目標努力,就是公私協力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4.領導:由於不同組織文化的衝突與公部門內各單位的本位主義思維作祟,使得領導者必須設法統合所有參與者,使之能相互合作、妥協。領導者在協力過程中應確立目標、建立願景,使每個人都能為達成目標而努力,如此方能使公私協力發揮最大的成效。 5.溝通:公私協力是一種跨組織、跨部門的合作結構,除了涵蓋最基本的公部門與民間企業外,也包括非營利組織及公民層面。因此,良好的溝通不僅能促進參與者間的資訊交換,減少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也能強化彼此的信任感、建立互信的夥伴關係。
透過國家與民間合作,減少政府成本支出,增加民間營利,人民享受服務三贏的合產方式 困境: 1.政府對契約有較高的解釋權 2.資金龐大.細節繁多.應設專門人才 3.民間高估能力,無法完成 4.政治力的干預,使計畫延宕 5.需大力政府配套如周邊道路 6.政府.民間欠缺信任共識 7.政府層級複雜,私部門難配合 8.對外來不確定因素很多 9.營運不佳,中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