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普通考試_人事行政: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121114
科目: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同時從事不同專業的「斜槓」 (slash)生涯,似乎是當今人力資源管理的熱門話題。請問此觀點運用於我國政府人員管理時,需要受到那些制度上或運用上的限制?(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喬安

隨著產業結構不斷的變化,「斜槓」已然成為這個世代的新趨勢,因此有關公務人員的兼職相關法令也進行了一些鬆綁,以下就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5條(下稱本法)針對公務人員的兼職規定分述如次:

(一)不得兼薪之情形
     1. 依本法第一項之規定,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得兼其他公職,但依法令同意可兼職者,不得兼薪。而本法第三項規定,其中,公務人員若要兼職須經服務機關同意;若是為機關首長則須經上級機關同意。而其可兼任的公職包含各級民意代表、中央或地方的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者。
     2. 依本法第二項之規定,公務人員原則不可兼業,係指有領取專業證照之職業或反覆其他同種類型行為之業務,但法令另有規定同意者不在此限。又依本法第三項之規定,公務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業,而機關首長經上級機關同意後亦同。其同意的要件為,在公餘以外之時間進行公益性或非經常性之活動且不得影響本職,經同意後須經機關備查。
     3. 依本法第四項之規定,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可兼教學研究工作或非營利組織團體之職務,但若其為無償且不影響本職者,不在此限。又依本法第三項之規定,公務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職,而機關首長經上級機關同意後亦同,而經機關同意後須經機關備查。

(二)得獲取適當合理的報酬之情形
      依本法第六項之規定,公務人員得於法定以外之時間,利用個人的才藝、智慧財產權、肖像權授權之行使,獲取合理適當的報酬。

(三)兼職之限制
      依本法第七項之規定,其兼職之行為仍不得有做出有損公務員之名譽、政府之信譽以及妨礙或有利益衝突本職性質之情形,若有前述之行為發生,兼職行為不得為之。
是以,公務人員在相關法令的規定下得以有限度進行兼職兼業之行為,又公務人員係屬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其受限程度必會比一般大眾要來的多,此乃為維護社會觀感以及不失人民信任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