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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81334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地方稅法通則賦予我國地方政府財政自主法治化的基礎,請依地方稅法 通則說明地方可自主稅課的種類、限制及其程序。(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108年地方特考 地方自治第二題,分數22分,架構如下:

前言:財政為庶政之母

(一)現行法制
         1. 附加、臨時、特別意義+課徵限制
         2.課徵程序          
         3.課徵年限         
         4.鄉鎮市只能課徵臨時
(二)地方財政困難
(三)如何解決
         1. 地方自主
         2.隨收隨做
結語:地方自動自發為主要解救之方

詳解 提供者:三七我撿豬(已上岸)

(這題其實就是把地方稅法通則背誦出來而已,以下為本人的擬答,請參閱。)

依大法官釋字第550號提及,地方自治團體受到憲法制度保障,

其施政所需之經費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足可見憲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擁有財政自主權,並須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相關稅課,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地方自主稅課的種類: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二條指出,包含下列各稅。

  1.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之直轄市稅、縣市稅、臨時稅課。

  2.地方制度法所稱之直轄市、縣市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

  3.地方制度法所稱之鄉鎮市臨時稅課。

(二)地方自主稅課的限制:(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4、5條)

  1.下列事項不得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

    (1)流通至轄區外的天然資源或礦產。

    (2)經營範圍跨越轄區的公用事業。

    (3)轄區外之交易。

    (4)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利益之事項。

  2.臨時稅課至多兩年;特別稅課、附加稅課至多四年。

  3.臨時稅課應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4.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之菸酒稅、貨物稅為課徵對象。

  5.附加稅課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地方稅原定稅率上限30%予以調高,且實施後兩年內不得調高。

  6.附加稅課除關稅、加值營業稅外、貨物稅,得就國稅中附加徵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30%,

     且實施後兩年內不得調高。

(三)地方自主稅課的程序:(依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

  地方自治團體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地方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該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綜上所述,地方稅課的種類概分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

並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4、5條有課徵內容及期限的限制,

其課徵程序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報相關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