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採購機關與廠商之採購契約中明定:廠商履約,有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經三 次通知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且 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且依本條約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機關得追回付給廠 商之所有款項。試申論本約定是否有效?請就其合法正當性及可能違法之情形分別 論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