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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74218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三人各自於民國 43 年向 A 承租土地為建築竹木造房屋,租 約記載租期為一年,然非一定一年一訂,有時係數年換一次約,然逐年 提高租金。迄 52 年間始未再正式訂約,然A仍行收租。92 年間至 98 年 間甲、乙、丙三人之繼承人甲 1、乙 1、丙 1 三人陸續將竹木造房屋改 建為磚造房屋,因 A 輾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B,渠三人改建均未 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迄 102 年間 B 為使用土地,主張甲 1、乙 1、 丙 1 之租期早已屆滿,其得收回土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一、依民法451,本題自43年起甲乙丙與A各自存有租賃契約,惟52年起未再訂約,甲乙丙仍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A繼續收租,依上開規定,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二、次依民法425I,此為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規定。甲1、乙1、丙1因繼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並繼承成為房屋座落土地之土地租賃契約承租人, A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甲1、乙1、丙1尚占有租賃土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B,依民法425I,原租賃契約應繼續存在於新土地所有權人B、甲1、乙1、丙1間。

三、惟民法425II,本件土地租賃契約因法定更薪而為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若有本條文適用,將無法發生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效果。就此,實務見解,基於民法債編修正前之既有秩序,以維護法律安定性,修正前成立之租賃契約,無適用民法425II。即落實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本件租賃契約成立於88年前,法定更新亦發生88年前,是無民法425II適用。基此,依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原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於新土地所有權人B、甲1、乙1、丙1間。至於甲1、乙1、丙1將土地上木屋改建為磚造房,不影響系爭租賃契約法定移轉於B、甲1、乙1、丙1間之效果。

四、綜上,因租賃契約已有效移轉存於B、甲1、乙1、丙1間,且為不定期限租賃,故B於102年,欲以租期已屆滿為由收回土地,應無理由。惟依民法450II,是若B欲終止該契約,得依民法450III,先期通知後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