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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80117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三人與乙同為 X 棟大樓鄰居,乙於該 X 棟大樓一樓 開設 A 蔘藥行,甲一、甲二與甲三分別居住於該 X 棟大樓之二樓和三樓。 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人以 A 蔘藥行代客熬煮中藥,異味甚重,妨害其居 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為由,以甲一為被選定人,為向乙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請求乙各給付甲一、甲二與甲三新臺幣 2 萬元之精神損害賠償金。如被 告乙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始主張選定人當中,甲三住在三樓,距離乙所 開設在一樓的 A 蔘藥行距離甚遠,乙之代客熬煮中藥的行為,和甲三之 居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無涉。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乙之主張?(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Mandy
乙是主觀認為甲三不受影響,但基於法官認為因派人去看查是否會影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