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三人與乙同為 X 棟大樓鄰居,乙於該 X 棟大樓一樓
開設 A 蔘藥行,甲一、甲二與甲三分別居住於該 X 棟大樓之二樓和三樓。
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人以 A 蔘藥行代客熬煮中藥,異味甚重,妨害其居
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為由,以甲一為被選定人,為向乙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請求乙各給付甲一、甲二與甲三新臺幣 2 萬元之精神損害賠償金。如被
告乙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始主張選定人當中,甲三住在三樓,距離乙所
開設在一樓的 A 蔘藥行距離甚遠,乙之代客熬煮中藥的行為,和甲三之
居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無涉。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乙之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