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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356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為夫妻,育有 A、B 二子,丙為甲之父。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 試問:乙得否代理 A、B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得否選任丙為 A、B 之特 別代理人,代理 A、B 與乙訂立遺產分割協議?若 A 繼承房屋一棟,乙 將該屋出租,何人有收取該屋租金之權利?(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一.乙不得代理A.B訂立遺產分割協議 乙與A.B 同為遺產繼承人,依民法第106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二.不得選任丙為A.B 之特別代理人 依民法第1086條內容明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又父母之行為與子女意見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代理;丙為甲之父法院似可選為A.B 之特別代理惟丙不可同時代理A.B違反民法第106條屬效力未定 三.乙有收取租金權利 民法第1087.1088條內容明示,未成年子女因繼承或贈與或其他無取得財產視為特有財產,父母對未成年女子有之特有財產有收益,使用故乙有收取租金之權利
詳解 提供者:forever83528
1.乙不得代理 A、B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 2.乙不得選任丙為 A、B 之特別代理人 3.A可以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