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不得代理A.B訂立遺產分割協議
乙與A.B 同為遺產繼承人,依民法第106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二.不得選任丙為A.B 之特別代理人
依民法第1086條內容明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又父母之行為與子女意見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代理;丙為甲之父法院似可選為A.B 之特別代理惟丙不可同時代理A.B違反民法第106條屬效力未定
三.乙有收取租金權利
民法第1087.1088條內容明示,未成年子女因繼承或贈與或其他無取得財產視為特有財產,父母對未成年女子有之特有財產有收益,使用故乙有收取租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