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與乙結婚五年後,才知悉甲之祖父與乙之祖母為親兄妹,甲乃訴請確 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乙反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試問:乙之請求是否 有理?若乙得為請求,則雙方剩餘財產之價值計算,應以何時為準?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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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一.乙之請求有理由 1.依民法第983近親婚禁止,甲乙為旁系六親等親屬關係,故甲乙婚姻無效 2.依民法第1058條內容明示,夫妻離婚除採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財產夫妻財產制時財產,如有剩餘,依其夫妻財產規定分配,本題未提到夫妻財產制為何,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3.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4.綜上,乙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二.以甲起訴時為剩餘財產計算請求基準 依民法第1030條之4內容明示,夫妻之現存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婚姻因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
詳解 提供者:forever83528
有理,知道是兄妹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