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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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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公司法 #5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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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公司法 #54023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公司法 #54023
科目:
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數為五人,股 東會選任甲、乙、丙、丁、戊五人為本屆董事。但本屆任期尚有一年始屆滿時,甲、 乙二人突以健康因素為由辭任董事,依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應強制補選。但因適當 人選難覓,B 公司乃擬僅先補選一人,是否可行?又,在現行法下 B 公司可否依其 他方式處理而取代董事之補選?(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elvis_lien
公司法規定,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 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故B公司擬先補選一人, 應不可行. B公司可修改章程, 將董事人數降為3人, 以取代董事之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