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倡議聯盟架構」(Advocacy Coalition Framework, ACF) ※亦稱「整合政策執行模式」
一、提出者:Sabatier& Jenkins-Smith
二、緣起:
(1)Sabatier認為,不論是「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政策執行模式均存在其解釋上的限制。因此,有必要重新提出替選途徑
(第三代政策執行整合模式中,對於發生於不同時間與空間的政策決策和行動過程中,改變其政策內涵.政策導向學習的過程)
(2)傳統政策-政策研究均將「利益」(interests)視為促使政策得以產生的趨力,Sabatier& Jenkins-Smith以為此種觀點是有所偏頗的・其主張「理念」 (ideas)才是促成政策選擇的主因。
(3)為政策變遷的過程提供架構性的解釋。
四、ACF所提出的主要假設:
(1)當政策次級系統中的爭論涉及各倡議聯盟的核心理念時,則各聯盟之間壁壘分明的關係將持續十年以上的時間。(該假設挑戰傳統團體理論認為「自利動機均不長久」的觀點)
(2)倡議聯盟中的行動者將對政策議題的核心價值產生實質的共識,但是對次級面向價值則較不具此種共識。
(3)在意識到政策核心價值的弱點之前,行動者(或聯盟)極有可能自行放棄系統中的次級面向。
(4)在次級系統中,只要致力於將特定政府方案付諸制度化的倡議聯盟仍然握有實權,則該計劃中核心價值(基本屬性)將不太可能被改變。
(5)若政策次級系統外部並無產生波動,則政府行動方案的核心價值(基本屬性)將不會改變。
五.ACF具有以下3項核心概念
1.政策次級系統:一群參與某政策的行動者之間所構成的互動關係,一個政策次級系統可能存在2個以上的倡導聯盟,雖然均致力於解決問題但對問題的共識在理解認知上可能不同導致衝突
2.倡導聯盟:由相同政策理念的倡議者組成的聯盟或以論壇的方式面對社會主要是推動聯盟的理念為政策
3.政策掮客:致力於協調不同倡導聯盟或舒緩其衝突 使其目的最終達成一致,政策掮客也可能有特定的政策理念,只是不如倡導聯盟般強烈
Jenkins-Smith 和Sabatier (1993: 5) 將倡導聯盟定義為:「來自各種階
層之政府及私人機構的參與者,他們共享一套基本信念並試圖找尋操作的
規則、預算及政府人事以便達成目標」。鑒於傳統政策科學偏見的限制下,不足以解釋長時間幅度的政策變遷,政策倡導聯盟架構之政策變遷論點主要是政治菁英在政策社群或政策次級系統裏,用以回應外在社會經濟和政治變遷之互動,以政策次級系統、政策導向學習和政策變遷為概念基礎,來解釋政策變遷和執行過程(1993:15)。政策倡導聯盟的相互結盟有可能不是理念上的結合,或許是以經濟抑或是組織利益為出發,在任何時機聯盟會嘗試運用各種策略來影響政府決策,以促進聯盟本身政策目標的達成。不同的政策倡導聯盟主張與信仰皆不盡相同。聯盟彼此之間所採行的策略可能會相互衝突,但透過「政策掮客」(policy brokers)的中介功能就容易取得平衡的政策影響力(李允傑、丘昌泰,2003:90),而這使得政策得以維持平衡於可接受的範圍內。
以蘇花高政策變遷過程為例,興建聯盟與環保聯盟之間涉及政策導向學習的產生、政策掮客的出現以及政策菁英信仰之轉變等等,用以驗證三項命題,分別是:
第一,透過學者專家介入所產生之政策導向學習(專家學者的專業論述),經過社會輿論(花蓮民眾也在不同聯盟的不斷論辯過程中,逐漸學習到相關的政策知識,在整體的政策環境內滋生蘊釀次級觀點信仰、甚或政策核心信仰之漸次改變)的發酵,對於政策目標之達成並無有效助益。
第二,在贊成與反對聯盟激烈競逐之情勢下,政策掮客(試圖尋求兩聯盟的平衡點,這個政策掮客就是由中央之政策次級系統下的交通部與國工局擔任的角色)的出現並無助於政策議題之解決。
第三,政策菁英之規範性深層核心信仰並不會因為重大事件(廿一世紀東台灣領航計畫、「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決議,要求行政院應依計畫恢復蘇花高的動工」)之影響而改變,但其政策信仰則有可能因而改弦更張(中央與地方興建蘇花高的政策信仰與前一階段相比較,已經有鬆動的趨勢)。
資料來源:魯炳炎、張永明(2006)。政策倡導聯盟架構之研究:以國道五號蘇花段高速公路為例。政治科學論叢,30,13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