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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2 專技高考_諮商心理師: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70490
科目:專技高考◆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包括專業倫理)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諮商師於諮商或心理治療過程中除了對諮商機密負有保密之責外,亦應 有所謂預警(duty to warn)與舉發(reporting)的倫理責任,其意涵為 何?又諮商心理師在何種情況下需負起此責任,試以相關規定或實務案 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Yvette

        諮商專業工作中為保護個案福祉,Kitchener於1984年提出之倫理原則:自主權、受益權、免受傷害權、公平待遇權及要求忠誠權,皆納入倫理守則之中,要求專業人員恪守。其中保密原則為諮商與關係得以建立、維持並產生療效之重要因素,但此原則亦有情境影響使之產生例外的狀況,以下就保密例外意涵、諮商師職責及相關實例說明:

(一)保密例外意涵

為使個案能在諮商吳翁感到安全,要求忠誠權中便含括了個案的隱私權及保密原則,然當此原則與個案本身或他人之權益衝突時,便需要重新評估,如涉及犯罪或生命安全之議題時,為保護個案或第三人之重大權益,需透過遇警或舉發避免造成大過保密原則破壞之傷害。

(二)諮商師職責

1.預警責任主要發生在當個案透露或失商師評估個案有傷害他人之意圖,且有計畫時。諮商師應據其意圖強烈程度、計畫完整度、情緒等評估危險性,以決定是否遇警可能的受害者或重要關係人。最具代表性之案例為美國1969年發生之Tarasoff事件,即因諮商師為評估個案危險性致使其傷害行為成功,受害喪命的慘劇。

2.舉發即通報主要於諮商師覺察到晤談內容涉及法律規定必須通報,並於一定時限內執行處遇之時。如性侵害防治法、家暴法、兒少保護法等,諮商師應於發現時與個案重申保密例外,陪伴釐清必要性及疑慮,並於時限內通報疑似情事,由調查單位開案調查。

        自保密例外的定力可看見保密並非無限上綱,諮商師在保護個案基本權益時亦應考量是否損及第三人重要福祉,並在最小傷害的情況下履行職責。


詳解 提供者:今年會上榜(已上岸)~~

預警責任(the duty to warn)可說是一項和保密相關的倫理概念(Gross & Robinson,1987)。但經常是兩相對立的倫理考慮,因此,要在這兩項倫理原則之間求取一個平衡點可事件煞費周章的事(Sheeley & Herlihy, 1989)。長形成倫理上的兩難課題。

Gehring(1982)在解釋預警責任的概念時表示:「雖然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去強要一個人去控制另一個人的行為,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當一個人與另一個行為需要被加以控制的人,或者與此種行為的可能受害者,有一特定的關係時,法律強制要求去警告此鄧可能的受害者,而此種預警責任對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格外重要,因為他們一般是與其案主有著特別的關係。」(pp. 209-210)。

自從美國加州最高法院判決Tarasoff案件之後,心理衛生專業確已認真關切此一案件,和後續有關「預警責任和保護」("duty to warn and protect”)判決的涵義,和專業人員本身在法院案件中的潛在法律責任(liability)(Herlihy & Sheeley, 1988, p. 203)。

Gross 和Robinson(1987)認為,在了解保密和預警責任時,個人必須同時考慮這些原則的倫理上以及法律上的解釋。再Tarasoff控告加州大學評議委員會(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的判決中,法院宣布了期判定的基本指導原則:

支持保護患者和心理治療師間溝通的保密特質之公共政策,在面臨揭露內容對他人之避免危難是達到絕對必要的程度時,則必須讓步。當公共的危險開始發生,則保護的特權立時結束。」(引自王智弘,民82b,p. 227)。

專業倫理守則上對預警責任一有明文加以闡明(中國輔導學會,民76,參,六,陸,四;AACD,1988,B,4,APA,1990,Principle 5),因此,諮商專業人員在諮商過程之中,此一課題抱持敏感的警覺,在發現當事人涉及自殺、暴力事件,罹患愛滋病等狀況(林素妃,民81; Arthur & Swanson, 1993;Herlihy & Sheeley, 1988;Knapp & VandeCreek, 1983)時應採取緊急步驟。

比如與當事人充分的討論此等狀況,告知當事人諮商員有預警的法律責任,徵詢督導、機構、其他專業人員與法律專家之意見,必要時通知相關的機構與人士(警察、權責人員及可能的受害者),避免緊急為難之發生,並保留完整之處理記戶以作為必要時出庭之準備(王智弘,民84)等。絕不可忽視其潛在之危險性而置之不理,而造成對當事人或第三者的傷害,並使自己面臨倫理與法律上的控訴。

另外,與預警責任相當類似的問題是舉發(reporting)的倫理問題,隨著兒童虐待案件的增加,以及兒童福利法的立法,告發兒童虐待案件變成是諮商人員必須去面對的倫理與法律責任(牛格正,民80;沈湘榮,民81;劉姿吟,民81;Kottler & Brown, 1922)。

以美國的情況為例,兒童被虐待或忽略的問題已成為全國性的危機事件,諮商員在從事家庭與婚姻諮商時更是要對此一問題特別加以關切(Stevens-Smith & Hughes, 1993)。

依據我國兒童與少年福利法

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受虐等傷害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只不過在我國的法律條文中所列文字為「知悉」而非「懷疑」,因此,適當的查證乃屬必要(王智弘,民84)。雖然此等查證工作有時並不容易,生理上明顯的外在傷害較易於查證,並可藉由醫護人員之協助而取得明確之醫學證據,心理上的傷害則須藉由諮商員之專業判斷,與尋求小當事人生活中相關消息人士提供資訊,以求確定。

當諮商專業人員在面對此等兒童虐待案件時,可能會因不熟悉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而不知所措。Pollack和Levy即認為,可能有些理由會造成有舉發兒童虐待或忽略之義務的人並未去舉發,其中包括會因而產生有關害怕、羞恥和同情的反向移情(counter transference)等(Stevens- Smith & Hughes, 1993)。

Moore和Mckee則指出諮商員不願去舉發的原因有三:

(一)不確定事件的真實性且擔心告發後。會昇高家庭壓力;

(二)很難區分虐待與管教;

(三)不願意破壞保密原則(劉姿吟,民81)。

可見諮商員在面對此等兒童虐待問題時,心中有許多的掙扎與考慮。但是無論如何,Stevens-Smith和Hughes強調,諮商員必須要確實的去關心此一問題,才能夠在當有兒童虐待情勢發生時,之所回應予以舉發以保護兒童。

由於面對兒童虐待問題,諮商原有敏覺、舉發和配合司法調查的責任(沈湘榮,民81)。特別是後者常涉及剝奪施虐父母之子女監護權之司法訴訟,常另諮商員望之卻步。若在加上施虐的父母有暴力傾向,甚至為黑道份子,常會使學校諮商員面臨語言的恐嚇與暴力的威脅,更會使此等問題雪上加霜(彭寶瑩,新竹地方法院觀護人,私人通訊,民84年,3月29日)。

因此,在面臨此等兒童虐待問題,相關機構與人員之間的配合十分重要,諮商機構與專業人員皆應對此等問題有一套標準化的處理程序,以保障諮商員的安全,兒童福利當局應設有法定專業人員以協助處理此等事件,應代理出庭以避免不必要的傷害產生。













詳解 提供者:Chien Yi Su

預警責任(duty to warn)與舉發(reporting)

(一). 預警責任:
1.當事人有危及他人性命時,應向有關人員預警,如:適當機構、可辨識之潛在受害者、其他可能受害者、警察單位
2.當事人有危及自己性命時,可請家人、朋友、醫師等支持系統支援

(二). 舉發:
知悉有兒童虐待即需舉發(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http://www.heart.net.tw/mind/kline.1.shtml

詳解 提供者:Ting Kuo
預警:當事人有自傷或傷人的情況時 舉發:
詳解 提供者:折一半
讓自己或他人遭受傷害